依據民法第427條規定,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房東負擔;故房東為避免增加稅 金的負擔,通常都會以租賃契約書約定增列轉嫁房客的條款。 自106年1月1日內政部及消保處公告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有規定不得在契約中約定,原應由房東負擔的稅賦轉嫁由房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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