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原地主之名義申請興建農舍,一人名下僅可有一間農舍
(蓋屋的錢是買地者支付),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完成過戶,須請代書以反設定的方式保障購地(建屋)者的權益。農舍興建的建敝率不論"新舊農" 皆為10%,樓高10.5公尺 屋頂斜率不得小於二分之一,容積率最大150%,基地面積最大100坪。
"農舍水電申請應該同一般建物申請"
簡單說就是在89年農發條例修正前 政府只管人不管地( 需有農民 身分 方能取得農地 ) 但在 89年後 則變成管地不管人 ( 開放 農地買賣 )
相對的 89年前所取得之農地( 老農 ) 其所興建之農舍在當時彼此( 雙方)如不具農民身份也是無法移轉的 ( 繼承 拍賣 除外 )
至於新農地,則是農發條例通過後取得的農地,單戶面積為756.25坪,消費者必須在當地縣市設籍兩年以上,才有購買資格,開發申請建案以後,要滿5年後,才能移轉及過戶。
老農配建及新農地的建案高度限制,也因都市計畫內外有別,位於都市計畫內建築限高14公尺,都市計畫外限高10.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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