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97年8月4日「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查報拆除原則辦理。影響衛工管埋設且位於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經本府工務局衛工處疏導仍不願配合自行拆除者,由該處函建管處列管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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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97年8月4日「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施工」查報拆除原則辦理。影響衛工管埋設且位於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經本府工務局衛工處疏導仍不願配合自行拆除者,由該處函建管處列管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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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處為解決本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含83年12月31日以前之違章建築)接水接電,依105年9月21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處理要點」,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1)申請書(2)切結書(3)該建築物門牌編釘證明書(4)申請人設籍於該門牌地址之證明(5)83年12月31日前即已存在相關佐證(6)建物平面圖說,並標示申請範圍及住宅生活機能位置。上述(1)(2)(6)項資料,可逕上建管處網站(申請案件/違建處理科[辦理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物居家用戶申請接水接電作業])中下載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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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2.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3.第一階段室內裝修許可函(未併辦變更使照者),或變更許可函影本(併辦變更使照者)。
4.委託書。
5.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業登記證影本或建築師開業證明。
6.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業登記證影本。
7.室內裝修竣工簽證表。
8.室內裝修材料表。
9.經認證之裝修竣工材料合格證明書。
10.竣工圖說與竣工照片。
1.申請書1份。(變更使竣工申請書、概要表、使用說明書、注意事項附表、地址清冊)
2.審查表2張。
3. 申請竣工查驗申請書。
4.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5.竣工圖說及竣工相片。(照片示意圖)
6.原領變更使用許可之文件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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