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所有權人與金融機構訂立抵押權設定書面契約後,應持身分證正本、印章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倘申請人未能會同申請者,亦得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辦):
- 登記申請書。
- 契約書正副本(須為公定契約書)。
- 權利書狀﹝所有權狀﹞。
- 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檢附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三者擇其一;法人檢附法人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如於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 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例如: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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