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另依「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二、(安全圍籬之設備內容):「材料:安全圍籬應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1.2公厘厚度以上)設置,其高度應自地面起達2.4公尺以上。臨安全走廊側圍籬高度應自地面起3公尺以上。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兩側10公尺內之圍籬自地面80公分以上位置應為網狀圍籬。」,綜上所述,建築物施工場所應依上述規格設置施工安全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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