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8日 星期二

違章建築可以出租嗎?

根據《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中,違建是違反建築管理法規,會有拆除之可能。但在實務上,建造者或其受讓者(如買受違章建築之人),仍取得該建物之事實上處分與管理權能,對該違建有使用及出租之權利。如承租違建需注意特別風險:(1)建物安全(2)消防安全(3)公共安全(4)隨時被拆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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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 星期二

何謂不定期租賃?

一般而言,租賃契約會訂有期限,但如果有下列成因,就會成為所謂「不定期 租賃」:

  1. 根據民法第422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如果不以書面訂定,視為不定期租約賃。
  2. 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下,各當事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實務上房東要終止契約的話,還是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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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 星期二

簽約了但租期還沒開始,可以反悔嗎?

租賃契約之成立,只要雙方當事人(房東+房客、房屋、租金)三項,均達 成立條件。亦即不論租約日期是否已達起始日,此份租約一經簽立,便已生 法律效力。因此,若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依契約作出 賠償;若未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則需雙方同意或協議違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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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6日 星期二

已告知房東有設備需要修繕,但對方一直遲遲未處理,該怎麼辦?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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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 星期二

搬進去時所附的設備是正常的,可是沒多久卻不能使用了,該由誰來負責維修?

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
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
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 不過房東修繕責任的前提,是房客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儘速通知義務喔!通知 的方式,非限於存證信函,只要是能舉證的方式,例如簡訊、Email、Line等都可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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