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應於期限到期前(約一個月)通知不再續租,並約定搬家點交時日。 若房客租賃到期仍然拒絕搬家,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法院聲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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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應於期限到期前(約一個月)通知不再續租,並約定搬家點交時日。 若房客租賃到期仍然拒絕搬家,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法院聲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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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於土地法另有規定,房東如欲終止不定期租賃,需符合土地法100條限制,方能終止契約: (一)房東收回自己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房客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的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房客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房客損壞房東的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等項。所以房東不可以因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就要求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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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425條,原則上當租約未到期而房屋被賣掉,房客仍可繼續向新屋主承租至租約屆滿,而絲毫不影響原有房客權利,這也就是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但有下列幾項為例外: (1)在承租前房東已開始賣屋(2)未經公證超過五年的定期租約 (3)不定期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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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約期滿之前想提前搬離,即表示要違約了,契約上若有約定關於提前終止租約賠償的條文時,就應照契約條文行使。
且105年6月23日內政部修正公告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第47次委員會議通過之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特別明訂,若契約為得終止契約,為為提前告知,賠償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故房東是不可任意扣除全部押金。依據「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附租賃契約影本申請政府租金補貼;租賃契約如已成為不定期的租約,需雙方重新再簽訂有租賃期限之租約,但若房東拒絕再簽訂新的定期租賃契約,就無法申辦租金補貼。 房客與房東協調及商量,如果還是無法達成共識,則可能需考慮終止另換租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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