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 星期二

Q2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之超過部分如何取捨?

答:受託人受區分所有權人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受託表決之比例及人數,條文第27條第3項已有限制。至關受託人受不同意見之區分所有權人委託時,其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該表決之「超過部分」,當依上開條文規定不予計算。如何取捨「超過部分」,涉受託人如何行使委託人之權利問題,係屬私權,如受託人與委託人間因取捨後產生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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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 星期二

Q24.公寓大廈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由原互推之召集人或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擔任之疑義?

答: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始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因此,公寓大廈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或成立管理委員會前,雖已互推產生召集人,於管理負責人推選或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其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如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自應由其擔任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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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 星期二

Q2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可否委託他人代理?

答:條例並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得委託之規定,其會議召集人之資格,仍應依上開條例第25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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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4日 星期二

Q22.公寓大廈重大修繕或改良標準為合?

答: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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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31日 星期二

Q21.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原召集人任期屆滿,及備位為管理負責人的資格?

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其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時,自當解任。至於互推之召集人依條例第29條第6項規定為管理負責人,其於任期屆滿前,如公寓大廈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該召集人於任期屆滿後,方符合條例第25條第3項所稱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始得由區分所有權人依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重新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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