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之成立,只要雙方當事人(房東+房客、房屋、租金)三項,均達 成立條件。亦即不論租約日期是否已達起始日,此份租約一經簽立,便已生 法律效力。因此,若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依契約作出 賠償;若未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則需雙方同意或協議違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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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之成立,只要雙方當事人(房東+房客、房屋、租金)三項,均達 成立條件。亦即不論租約日期是否已達起始日,此份租約一經簽立,便已生 法律效力。因此,若雙方在契約中有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依契約作出 賠償;若未載明提前解約的賠償條約,則需雙方同意或協議違約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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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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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
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
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 不過房東修繕責任的前提,是房客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儘速通知義務喔!通知 的方式,非限於存證信函,只要是能舉證的方式,例如簡訊、Email、Line等都可 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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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應於期限到期前(約一個月)通知不再續租,並約定搬家點交時日。 若房客租賃到期仍然拒絕搬家,可以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法院聲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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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於土地法另有規定,房東如欲終止不定期租賃,需符合土地法100條限制,方能終止契約: (一)房東收回自己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房客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的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房客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四)房客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房客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房客損壞房東的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等項。所以房東不可以因房客申請政府租金補貼就要求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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