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28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規定農地面積須超過0.25公頃(約756坪),且地主稱為「新農」須在農地縣市設籍及持有土地2年以上,才可以蓋農舍,而且,農舍取得使用執照5年以上才可移轉所有權。但新法通過之前取得的農地,即俗稱的「老農」,不受上述的興建與移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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