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法律的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公證。而租約至 法院公證,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是在 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租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 需要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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