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 星期五

何謂不定期租賃

一般而言,租賃契約會訂有期限,但如果有下列成因,就會成為所謂「不定期 租賃」: (1)根據民法第 422 條規定,房屋租期超過一年者,應以書面訂定,如果不以書 面訂定,視為不定期租約賃。 (2)根據民法第 451 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 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在不定期租賃的關係下,各當事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實務上房東要終止契約 的話,還是必須受到土地法第 100 條的限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