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 星期一

屋頂漏水可否加蓋?是否屬違建?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若建築物為七樓以下平屋頂合法建物,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鑑定有漏水之情形,可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2點第18款規定委託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向本處申請建造防漏水斜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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