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1日 星期一

如何認定違規招牌 ?

一、依建築法第97條之3第2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及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 廣告物應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依上開規定,廣告物未經申請擅自設置,即為違規之廣告物。

二、針對本市違規廣告物之查處,自97年10月起依本府核定之「臺北市取締違規廣告物執行計畫」辦理,分程序違規及實質違規2種,廣告物之規格、尺寸及設置位置,符合廣告物法規之規定,惟未依規定申請設置許可,屬程序違規廣告物;倘設置尺寸、位置不符該規則規定,則屬實質違規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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